通常所指的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医疗社会保险,简称为医疗保险,它与作为商业保险之一的人身保险有共同之处,主要两者的标准都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两者都是社会为遇到困难的人们提供特定物质帮助。但是,两者也至少存在以下五款根本区别。
(1)从立法范畴来看,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则是一种金融活动,通过经济合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2)从属性原则和作用来看,医疗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是根据宪法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凡符合条件者均须参加,并不以人们及其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是自愿性的,它运用于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在遭到意外损失时,依据有关保险合同获得经济赔偿。
(3)从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来看,医疗保险基金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补贴,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国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使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和升值,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待遇的合理支付;人身保险由其商业保险所决定,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保险率视险情而定,个人健康情况是商业保险公司确立缴纳费用数额的基本条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及其投资运用所得的收益。
(4)从使用对象和保险水平来看,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服从于保障必需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适用范围比医疗保险广泛,一切符合投保条件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按所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领取保险金的数额,实行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给付办法。
(5)从管理体制来看,医疗保险由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是非营利单位,不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资金管理和支付,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赋予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的权利;商业保险不涉及社会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由专门的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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