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上一条新闻: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下一条新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该注意什么?
联系人:彭经理 联系电话:0312-8609555 手机:13082325925
邮箱:guanying8609555@163.com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中路168号
版权所有:保定冠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备案号:冀ICP备18013899号-1 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后台登陆 网站地图 sitemap